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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12-09

|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30號業務侵占等罪案件徵詢結果

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所定:「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。罪名經告知後,認為應變更者,應再告知」。所謂應告知或再告知之「罪名」,包括「罪數」在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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